更新日期:114-03-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如屬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於離婚時,亦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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