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登記(俗稱保存登記)的房屋,應向該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稅捐稽徵機關會據以釐正納稅人名義,惟如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則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房屋稅籍所載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造成困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地政機關並無相關建物登記資料,因此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或雙證件(如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加附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納稅義務人,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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