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團法人依長照相關法律及法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符合以下三要件,可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房地須為財團法人所有。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

三、經長照主管機關審認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

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須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房地自有證明文件,及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的設立許可證書,於當年度3月22日前(房屋稅開徵40日前),或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興建期間及擴充情形者也能適用前項免徵規定,興建期間是指建築管理機關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並且已取得長照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籌設許可或核准擴充之相關證明者。申請時須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土地自有之證明文件、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或核准擴充等相關證明文件。興建完成後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才能自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繼續適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規定。

長照機構興建期間經核准免徵者,如查有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已動工逾期限未完工,或籌設許可經廢止等情形,將恢復課徵(補徵)地價稅;另原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財團法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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