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採累進課稅,稅率最高55‰,而工業用地稅率則為單一稅率10‰不累進,對於按累進稅率繳納地價稅的納稅人來說,可節省不少稅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後,如仍符合規定使用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才可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只能自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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