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亦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當事人資格。

稅務局說明,公司組織的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分屬個別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欲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舉例說明,王君為甲公司的負責人,該局核定甲公司113年使用牌照稅新臺幣1萬5,210元。 王君不服,以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稅務局通知補正未果,因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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