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業奉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重點為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本次修正為「2%以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主要將按「固定」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罰法立法意旨。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若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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