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時買賣雙方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的「私契」,等到至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還會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俗稱的「公契」。兩種契約中,僅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作為契約憑證的「公契」,才需按照契約金額,以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該「公契」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需貼花,惟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付款方式,且受款人於收款時在契約書(私契)中有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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