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以現金為限,欠稅人名下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例如薪資債權、保險給付…等),甚至包括繼承尚未登記之不動產都可以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應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將案件移送至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所欠繳之稅捐時,可主動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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