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黃先生在新竹市有1筆課徵田賦的土地,宗地面積為500平方公尺,108年9月搭建1間50平方公尺的鐵皮屋供停車使用,因已未作農業使用,應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這筆土地,109年起50平方公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外450平方公尺做農業使用可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課徵地價稅之農業用地,如恢復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自申請當年起就可改課田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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