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納稅義務人李先生對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後對結果仍不滿意,想要進一步提起訴願,是否可以暫緩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依法提出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對復查結果仍然不服,提起訴願,必須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若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提供相當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得續暫緩移送執行。提醒民眾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可先行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 分機2582至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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