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李先生來電表示,他受死去的朋友之託,擔任遺產信託的受託人,但現在其朋友的家屬在訴訟中,他根本不敢管理,稅單拿給他們也不繳,可不可以執行信託財產,不要執行他的財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信託後,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因此,信託財產本身的欠稅,可以執行受託人的財產。信託財產原則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但是信託財產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指的「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因此,信託財產的欠稅的確是可以執行信託財產。但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是有受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在有數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時,要選擇對人民影響最小的,因此,如果存款就足夠繳清稅款,就不會執行不動產,執行不動產的成本若高於欠稅或是即便執行也無法徵起欠稅,依法也不能執行不動產。另外,納稅義務人欠稅時,不可以指定執行的標的。

    稅務局再進一步說明,對李先生而言,目的是不要執行本身的財產,其實,依信託契約的約定,李先生才是信託財產管理人,負有繳納稅捐義務,而管理所得的利益可以先扣除相關稅捐後再給受益人,如果李先生認為現在已無法處理,不如結束信託關係,先看信託契約或與委託人的繼承人及受益人討論是否終止信託契約,以避免將來的困擾。

    若民眾有納稅義務的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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