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0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聚餐時都喜歡以卡拉OK營造歡樂的氣氛,所以在選擇餐廳或餐飲小吃店時,都會以有附設卡拉OK設備為優先考量。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按視聽歌唱業課徵娛樂稅。
依娛樂稅法第7條之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依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與前者擇一從重)。
稅務局特別呼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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