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1-0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房屋稅新制(即俗稱囤房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首次開徵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
雲林縣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紛紛來電詢問新制規定,為使民眾能充分瞭解,該局將房屋稅新制重點節略如下:
一、自住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能適用稅率1.2%課徵。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
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雲林縣為11萬2千元)以下免徵房屋稅,僅限自然人持有且以全國3戶為限。
三、房屋稅課徵方式改按年計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則當期適用變更後稅率,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四、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2月末日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五、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其中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稅率為1.5%至2.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2年內稅率為2%至2.4%、2年以上則為3.6%至4.8%;其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6%至4.8%。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如您的房屋在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務必在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則免再提出申報,該局會主動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戶籍遷出時,須注意是否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以免因戶籍遷移喪失自住優惠權益。
有關房屋稅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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