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舉凡臨時舉辦各種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舉辦對外售票之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查獲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74889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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