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2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最近李小姐來電詢問,因為工作需輪派海外,故將臺南舊家出售全家移民至澳洲,在臺已無房地產但實際上還是收到地價稅單,為什麼?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您是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李小姐持有本市土地於8月20日因買賣將移轉所有權給林君,雙方合意檢附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於9月10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該土地因登記日期在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之後,當年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李君徵收。
財政稅務局貼心特別提醒民眾,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稅負相差至少4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需進一步了解節稅相關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
人氣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