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所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故當事人如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須依法按憑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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