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2-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其或讓與人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進一步說明,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稅捐處特別提醒,受讓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除需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如代理申請時須另行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外,尚需出具存證信函或登報資料等足資證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移轉之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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