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許多人買房後,會選擇將相鄰兩戶房屋打通,使居住空間更加寬闊,但這樣的情況,如果要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在規定上如何課徵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針對這個問題,發布最新解釋令,未來若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有其中一戶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只要符合自住條件,還是可以適用1.2%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不過,因為這樣情形的房屋仍視為兩戶,所以無法適用單一自住房屋的1%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囤房稅2.0自去年7月起上路,將於今年5月開徵,若要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除須符合沒有出租及營業外,還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且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及至少1人設立戶籍等條件才能適用1.2%稅率;此外,若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土地設定地上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擁有相鄰的兩間房屋,並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但僅在其中一戶設立戶籍,如果符合前述自住條件,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是房屋仍會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計算。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相鄰兩戶房屋打通為自住使用,倘符合自住條件,記得必須在114年3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才能適用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所以請民眾提早規劃,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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