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現行加油站站區內除加油設備外,常見設有自動洗車設備、商店等多元化經營模式,但是站內設施所占土地並非全部可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例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等附屬設施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持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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