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常有納稅人拿過期繳款書到稅捐機關主張,因本人未親自簽收非屬合法送達,要求重新開立繳款書並免除滯納金,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繳款書送達方式並不限於納稅人本人簽收,若於應送達處所不會晤該本人時,可以將繳款書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如無法由納稅人本人簽收或其他人員代收,也可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納稅人如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時,則可登載公告以為公示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繳款書一旦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仍需被加徵最高10%的滯納,逾繳納期限後30日未繳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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