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近期有債權人持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文件至稅務局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籍證明非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故無法提供。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意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另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以提供法院參考。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2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1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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