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由父母出資興建,而以子女為房屋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此舉乃屬贈與行為,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若房屋建材之購買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卻直接以子女名義為房屋的起造人,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事實上乃屬父母贈與子女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屬前述因買賣、交換、贈與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經查獲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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