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大明有一塊土地位於重劃區內,地上房屋已被拆除且無作其他使用,該土地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次年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但是土地在重劃期間,如果仍有繼續使用或收益之情形,則需課徵地價稅,無法適用免徵之規定。
特別提醒,土地經重劃完成之日次年起地價稅雖減半徵收2年,但該土地若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其他減免規定之適用者,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當年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下一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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