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並帶動國內經濟成長,1036月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特別納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的規定,行政院也在1042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宣示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抵稅措施正式上路了!中小企業最快在今年5月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就可享受這項抵稅優稅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研發投抵措施有兩項特色:

一、低研發標準門檻

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研發投抵要求必須是達到「高度創新」,中小企業研發投抵的門檻較低,只要公司符合基本要件,並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就可自103520日起10年,申請適用租稅獎勵,大大提升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的意願。

二、彈性抵減方式

適用中小企業研發投抵之公司可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兩種抵減方式擇一適用,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新型態的租稅獎勵措施讓公司財務運作更有彈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若要申請適用研發投抵,除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外,中小企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要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才能適用這項租稅抵減優惠。例如:中小企業103年度研發支出要申請抵稅者,除必須在10421日起至10461日(原為104531日,因適逢週日,順延1天)止,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外,另外在1045月間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必須填報規定表格,向國稅局申請核定抵減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稅優惠依規定應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儘速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所以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多加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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