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持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為空地,是否仍需繳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只要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當年度即可適用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經核准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所謂公共施設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未來由各事業機構、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由於在未徵收或收購前的保留期間內,使用受到限制,因此制定可適用特別稅率或免徵之相關規定。舉例來說,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作建築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按2‰課徵地價稅,不符合者,則統按6‰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作農業使用,則依田賦相關規定審認。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人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