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有筆農地被法院拍賣且課徵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適用農地不課徵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人如為自然人,於拍定日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收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人)或權利人(即拍定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法院拍定且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符合前述規定者,檢附新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經核准後有應退稅款時,因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會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如重行分配後尚有剩餘款時,才會分配給債務人。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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