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原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的土地,在移轉之後,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續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取得上述土地後,因使用情形未變更,所以誤認為稅務機關應自動課徵田賦,但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是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後,再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編造清冊送主管稽徵機關,才能課徵田賦。因此,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不宜由稽徵機關逕行認定,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如欲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需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僅一個月的申請期間,請民眾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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