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的單獨行為,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受遺贈人若非繼承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或經法院民事裁定遺產管理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31條規定,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二者時間點相同,因此,無漲價數額及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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