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實施,當年度(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負責繳納該屋全年房屋稅。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需繳納全年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大明於當年度2月27日買賣取得A屋並完成登記,由於2月末日A屋即為大明所有,因此當年期房屋稅應由大明負責繳納。提醒您,如房屋同時符合
 
(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問題,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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