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3-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房屋產權發生糾紛並經和解、調解或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房屋時,則應於和解筆錄之日、核定調解書之日或判決確定日30日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若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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