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6-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李小姐來電詢問,有關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之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舉例來說,A先生民國60年取得土地,當時現值為10元/平方公尺,A先生於110年過世,110年現值為10,000元/平方公尺,110年繼承人B先生繼承土地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繼承人B先生將該土地出售時,其前次移轉現值調整為110年10,000元/平方公尺,且沒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以下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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