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6-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民眾稅務權益並正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提醒民眾應留意地上建物與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旁系親屬間分別擁有土地與建物,即使實際供居住使用,亦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舉例說明,哥哥名下擁有某筆土地,土地上之房屋登記在弟弟名下,雖然實際上是哥哥住在這間房子裡,但因為土地與建物分屬旁系親屬持有,與「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不符,因此該筆土地將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
應特別注意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外,尚須符合: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並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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