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所有房屋供營業商號使用,近日因年事已高將該商號歇業,僅供自己住家使用。陳先生此種情形可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節省一半的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稅率依使用情形不同,供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供屋主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全國3戶等要件,則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陳先生所有房屋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後供住家使用,須向該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核准後才可適用。
 
例如陳先生房屋評定現值為300,000元,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每年為9,000元,若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每年為3,600元,每年房屋稅可省5,400元(每月省450元)僅為原繳稅額的2/5。
 
稅捐處特別提醒,申請核准之次月即可適用新的稅率,陳先生馬上申請經核准後每月即省下450元房屋稅,為確保您的納稅權益,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請於變更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請(可跨分處申請)。
 
建議您可以網路代替馬路,利用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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