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報廢等異動程序前,即使車主實際上未使用車輛,仍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須繳交使用牌照稅。因此建議外籍車主欲長期離境前,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或將車輛過戶予新車主,以達合法節稅目的。
 
該處進一步說明,外籍車主離境前,倘未辦理上開異動手續,監理機關有權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針對離境1年以上且居留證逾有效期限之外籍車主,逕行註銷牌照。嗣後牌照經註銷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稅捐機關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該處貼心提醒,請民眾轉告身邊的外籍親友,提醒其長期離境前,應辦妥過戶或異動手續,日後牌照稅即可由新車主繳交或停止課徵,免再擔心欠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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