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團法人興辦之私立幼兒園,如其房屋為財團法人所有,可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並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其登記為該財團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可以申請適用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徵房屋稅。但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私立幼兒園,則無法免稅,房屋稅應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幼兒園所有房屋如符合上述免稅要件規定,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或立案幼兒園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財稅局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如仍有申辦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9-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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