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機關原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嗣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仍應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其重劃費用始准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黃君其父於93年8月5日死亡,並遺留本市潭子區3筆土地且3兄弟遲未辦繼承登記,嗣該土地參與重劃並於105年6月15日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單位並以黃君父親名義為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然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於109年8月1日訂立契約辦理該3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予廖君,同時主張重劃費用應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因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與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不符,黃君等3人應先更正證明書名義人,之後才能抵減重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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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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