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由權利人和義務人共同申報,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即可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債權人為和解筆錄所載之當事人,且為允許可單獨辦理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可由其持和解筆錄代為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處提醒,單獨申報的案件,應納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後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更新日期:109-09-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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