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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22領牌車非屬新領牌照登記之車輛,尚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在105年2月間購買一輛領牌汽車,同時亦已報廢舊汽車,可否申請貨物稅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自105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領牌車指車商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已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的適用。【#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雅斐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9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22 21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9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2年間以1,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2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9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9 15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8欠稅如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扣薪,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郭先生電話詢問,因其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為何名下因該欠稅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移送之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8 19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8復查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救濟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計有3個星期六(即1月30日、6月4日及9月10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適逢前開調整上班日者,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依法並不延長,應予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11月27日收受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103年11月28日起算30日,至103年12月27日屆滿。屆滿日當日原為正常休假日之星期六,惟行政機關因配合104年1月2日彈性放假,該日仍須補行上班,而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假日,自無前揭延展法定救濟期間規定之適用,是甲君雖主張其所任職之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該日仍為休假日,而自行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惟仍屬逾法定救濟期間,故復查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如遇調整為上班日,其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依法即無延展,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有無調整上班日等情事係以行政機關為準,並確實掌握時效於申請復查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8 17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7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下稱房屋、土地)者,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適用稅率從15%至45%,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105年9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4年5月30日出售,售價2,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     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稅率=40萬元 該局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其「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因不符合前開條件,將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聯絡人:松山分局林課長 電話2718-3606分機100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7 16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6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退稅1月8日上路了。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年1月8日(含當日)開始生效,提醒消費者一定要在105年1月8日之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新車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如果中古車是在104年或105年1月7日之前報廢或出口,因法條還沒生效,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除了要注意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日期外,還要特別提醒消費者三件事:   一、報廢除了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還要請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回收業者回收車體才算完成。   二、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前記得先把中古車行車執照影印一份。   三、因為部分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會先將新車掛牌再減價賣給消費者,掛牌車雖然名義上是新車,但是消費者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消費者買到的新車如是「掛牌車」是不能適用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明偉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6 211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5呆帳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應收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除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銷備抵呆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債務人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所在地為準,並以該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催收債權時,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6 19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15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財政部於本(2)月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部表示,配合今(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 (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二、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營利事業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惟情節輕微未經裁罰,並已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酌予減輕裁罰倍數,按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超過10萬元,分別處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其中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生效,餘自即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15 143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05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雖所得人已自行申報納稅,其仍應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經營小吃店,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依房東要求所給付租金,由房東於次年5月份自行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故未先扣取稅款,不料卻遭國稅局處以罰款?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因此,縱使所得人事後已申報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作為義務,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另外如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故陳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60,000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6,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之標準,故應依規定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再次提醒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納稅而免罰,故如有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時間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者,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0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靖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6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05 179
最新消息 [公告] 2016.02.05自105年1月1日起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看好古董藝術品長期增值潛力,將其視為投資理財之工具,惟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已故書畫家的山水手卷,因持有年代久遠,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若拍賣成交價為280萬元,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應將財產交易所得16.8萬元(280萬× 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 ﹔電話2585-3833分機500) 發佈單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蔡麗華事務所 2016-02-0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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