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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7 公司虧損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須情節輕微者始可適用盈虧互抵‏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扣除2千萬元,自102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2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強調,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馬瑞欣,電話:04-23051111轉7133)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7 25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6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及切結書業經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申請,方能享受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證明其符合中小企業資格,並送請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切結書。 二、向公司登記機關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之當年度「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資本形成明細表」。 三、公告優惠適用期間第一次增僱前12個月「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及切結書,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方符合適用獎勵之程序要件。有關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又申請人所附文件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文件內容相符,並均屬正確。 該局呼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申請,與採網路申報之相關附件可延至6月30日前寄交之作業期限不同,請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6 23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4 兄弟姐妹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3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4 225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5.04 綜合所得稅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信用卡繳納異常型態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5月1日開始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呼籲民眾要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針對民眾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信用卡繳稅案件,特別整理出以往發生繳納不成功而被加計利息的異常型態,提醒民眾注意: 一、繳稅取款委託書未(短)兌領異常型態 (一)存款不足: 誤認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即提兌日,而帳戶未於提兌日保有足額存款以備提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案件,第1批提兌日為104年6月10日,請於6月10日前檢查帳戶餘額,並補足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稅款的金額。 (二)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 例如納稅義務人A,以配偶B之存款帳戶繳納,卻將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填為A。 (三)無此帳號: 存款帳號與金融機構名稱分屬不同機構;例如存款帳號為甲銀行,金融機構名稱誤填乙銀行。 (四)帳號結清銷戶: 誤填已結清不再使用之存款帳號。 (五)靜止戶:  填寫之存款帳號久未往來,已被金融機構列為靜止戶。 二、信用卡未(短)繳異常型態 (一)取消授權後未再重新授權,產生應納稅額未繳。 (二)使用信用卡繳稅後,因更正申報資料致應納稅額增加,未取消授權並以更正後應納稅額重新取得授權,或差額另採其他繳稅方式未繳,產生應納稅額短繳。 (三)採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時,使用非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取得授權或授權碼填寫錯誤,產生應納稅額未繳。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採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信用卡繳稅時,請注意上述情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 (06)2298064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5-04 262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30 醫美診所及其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雙雙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家醫美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業務收入915萬餘元及1,520萬餘元,致診所合夥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另外,與該診所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99及100年度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補稅及處罰達885萬餘元。   賦稅署指出,時下醫美診所之業務收入大多來自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自費型醫美療程,因常以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入帳,致有短、漏報業務收入之情形,近2年該署稽核單位業已查獲多起醫美診所違章漏稅。而此次查獲之某醫美診所,其業務除提供一般微整形療程外,尚有自體脂肪隆乳、抽脂塑身等外科醫美療程,並透過與化妝品零售公司異業結盟,由化妝品公司出面購進醫療耗材轉供該診所業務上使用,除化妝品公司將該等醫療耗材列為成本外,尚藉以掩飾醫美診所實際耗用醫療耗材數量之營運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運用方法、相關資料及資金流向等,查得化妝品公司於99及100年度銷售該等醫療耗材予該診所時,漏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已列成本之銷貨收入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而該醫美診所除未將該等醫療耗材入帳,並漏報耗用該等醫療耗材所產生之業務收入各計915萬餘元、1,520萬餘元,經減除該診所必要費用後,致漏報所得額各計209萬餘元及447萬餘元,均應歸課其合夥人各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醫美診所為病患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且營利事業銷售予集團診所之醫療耗材,亦應如實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收入。稅捐稽徵機關將持續加強查核醫美診所逃漏稅,故呼籲相關業者,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文和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10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30 25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21 道高一尺,「稅」高一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暗藏玄機之境外可扣抵稅額
 臺灣是屬於海島型經濟,許多臺商為了企業發展及永續經營,紛紛前往海外設廠或擴展海外市場,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南區國稅局轄內有家公司申報其境外已納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卻沒有全數申報相關境外來源所得,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多筆境外可扣抵稅額,經進一步查核境外所得明細,發現其中國外技術服務收入1,200餘萬元並未申報,提供技術服務相關之駐外人員薪資、差旅費及交際費等相關支出約1千萬餘元卻已列報在營業費用項下,致有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境內、外所得應合併申報所得稅,國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在上限範圍內扣抵應納稅額,上限是營利事業的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有多筆境外所得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仔細查對各筆境外可扣抵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全數申報,不能心存僥倖短漏報,否則會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洪審核員 06-229802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21 27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21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僅以半數課稅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時須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雖是停徵所得稅,不過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後來又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同時鼓勵長期投資,在101年間修正放寬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若餘額為正數者,須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反之,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必須滿3年以上,才能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規定,股票持有期間的判斷和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營利事業在不同時期買進同家公司股票,後來出售時,該如何判斷所出售的股票是屬於那個時期買進?將會影響持有期間的長短。   針對上述疑義,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所出售股票的持有期間,並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100年1月1日及102年1月1日以每股5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20萬股及40萬股。甲公司在103年7月1日以每股7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3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20萬股係出售100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70元-50元)×20萬股〕,餘10萬股屬出售102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該10萬股票交易所得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是說,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00萬元〔(4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除應確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報遭罰外,另為享有減半課稅之優惠,務必保有完整帳證簿據備查,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21 280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21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夫妻非薪資之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將屆,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21 408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21 北區國稅局104年度個人結購鉅額外匯查核作業即將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該局就轄內103年度結購鉅額外匯之個人,針對其匯款類別、匯款人與受款人關係、匯款人近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等資料分析,優先挑選匯款對象明確可能涉嫌逃漏稅捐者或金額較大且異常之案件進行深入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請民眾自我檢視,倘有結購103年度外匯取得相關所得者,請如期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倘屬一時疏忽漏報其他稅目且已逾申報期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21 286
最新消息 [公告] 2015.04.21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可申請抵稅
 政府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並帶動國內經濟成長,103年6月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特別納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的規定,行政院也在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宣示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抵稅措施正式上路了!中小企業最快在今年5月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就可享受這項抵稅優稅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研發投抵措施有兩項特色: 一、低研發標準門檻 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研發投抵要求必須是達到「高度創新」,中小企業研發投抵的門檻較低,只要公司符合基本要件,並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就可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申請適用租稅獎勵,大大提升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的意願。 二、彈性抵減方式 適用中小企業研發投抵之公司可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兩種抵減方式擇一適用,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新型態的租稅獎勵措施讓公司財務運作更有彈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若要申請適用研發投抵,除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外,中小企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要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才能適用這項租稅抵減優惠。例如:中小企業103年度研發支出要申請抵稅者,除必須在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日(原為104年5月31日,因適逢週日,順延1天)止,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外,另外在104年5月間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必須填報規定表格,向國稅局申請核定抵減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稅優惠依規定應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儘速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所以申請適用本項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多加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06-2298036
蔡麗華事務所 2015-04-2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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