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9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距離繳納期限截止日11月30日,只剩沒幾天了,還沒有繳納的民眾請儘速繳納,如果是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1月30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利轉帳扣款繳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12月2日)24時前,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依土地稅法第5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12月3日以後才繳納地價稅者,會被加徵滯納金,請多加留意。如您尚未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請立即於開徵期間內親臨任一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跨縣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線上申請補發。
 
更新日期:109-11-2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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