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所有權持份經拋棄而歸國有,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判例)。爰此,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又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應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則不生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喪失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其應負擔之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其已繳之地價稅,亦不得申請退還。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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