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上個月已將去年的牌照稅單拿去銀行繳完了,為何這個月還收到去年牌照稅罰單?

   該局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又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罰,故逾期未完稅車輛如在查獲日後才繳清稅款,仍會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若去年度(108年)使用牌照稅已於去年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而該車輛於今年(109年)8月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停車格,納稅義務人於今年9月才將去年牌照稅款繳清。因被查獲日當日,該車輛確實尚未完稅,故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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