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出售個人土地後,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提醒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原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與出售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更新日期:109-11-25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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