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明定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可為稅款之擔保品項。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時,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應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擔保品除了黃金、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存款等外,可提供土地及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遭移送執行者,除應納本稅、加徵滯納金 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等相關必要費用。為維護個人權益,避免增加上述負擔,仍建議於期限內繳納。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32-538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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