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係就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10%;倘未申請,則視移轉土地漲幅按20%至40%徵收,故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應納增值稅額差距甚大。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務必於繳款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補提申請,逾期則無法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12-07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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