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若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視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若於營業登記處所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其使用面積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12-07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人氣212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