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公同共有房屋百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是否有違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之房屋若共有人申請分單者,房屋稅每年期會依公同共有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別發單課徵房屋稅,若稅額為100元以下者則免徵,其目的為避免增加稽徵成本並簡化退補稅作業,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如果民眾有未收到稅單之情形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詢問。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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