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及減輕其稅負,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係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得檢具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房屋稅核准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者則無本項規定的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1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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