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消費市場之魚販及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營業處所在魚市場、果菜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亦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2-1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人氣238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