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王小姐來電表示祖父名下公同共有土地,已向稅捐機關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且已繳納,近日又收到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有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規定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法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如納稅義務人之一向稅捐機關申請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有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因此免除責任。亦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稅捐機關仍可對剩餘欠稅催繳,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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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19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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